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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3  编辑:刘湘湘  核稿:魏征  终审: 赵朋  点击:

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校实〔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精准识别实验室危险源,提高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动态台账,督促二级学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单位审核确认。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2)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3)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5)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6)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7)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8)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9)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0)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参照表》(附件1)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评分在[75,100)范围的实验室。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评分在[25,75)范围的实验室。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评分在[0,25)范围的实验室。

第四章 分类原则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院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

管理重点是: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与处置。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

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研究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采购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储存、使用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射线设备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放射源设备、射线设备、放射性材料等。

管理重点是:储存使用必须在辐射许可证备案范围内,废弃物处置须符合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定期体检,射线装置定期安全检查。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机械、电气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机械加工类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管理重点是:加温高温设备、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起重机械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漏;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

管理重点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要求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有: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同时开展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主要危险源信息、安全责任人、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禁忌以及应急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应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清晰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对实验室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二级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项目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确保新建、改扩建实验室从源头上符合安全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将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学院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参照表

附件2.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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